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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授權財政部與他國簽訂稅務資訊交換協議的法源依據,立院財委會昨(29)日初審《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但部分委員指出,修正條文是「空白授權」,凌駕所有相關牴觸法律之上,並未列舉清楚,也應加註「互惠條件」,因此全案保留交付院會協商,最快兩周後排入院會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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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院草案說明,財政部在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稅務資訊交換或提供其他稅務協助時,為避免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調查、備詢及提供資訊,得不受《營業秘密法》第9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與第16條等的保密規定限制,但法條上並未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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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黨團昨天提出質疑,上述保密規定限制是否有排除業務秘密或拒絕證言權利?況且,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第26條第3項明明就寫得很清楚,日本的法規也都臚列許多可排除的規定,但政院版本僅寫明「不受其他法律有關保密規定限制」,規範的太粗!痛批根本是「空白授權」!民進黨召委王榮璋會後表示,雖然財政部擔心列舉會有遺漏,不夠周延,但委員們討論後認為,仍應明確指出有關限制,且法務部對於這樣的空白授權也有意見,且若是空白授權,也可以隨時認定,對民眾保障程度不足,因此將再做協商討論,給財政部兩周時間整理。另王榮璋也說,此次修法很重要的一個原則與精神就是「基於互惠條件」,對方國家給我們什麼,我們才給他們什麼,或者他們不同意給我們的,我們也不同意給他們,多數委員希望能加註在法案裡面,也是全案保留送院會協商的原因之一。至於時程上,王榮璋指出,財政部自己也有壓力,昨天法案出委員會後並報院,預估下周就可以交付下來,最快兩周後就會排協商。(工商時報) var _c = new Date().getTime(); document.wr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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